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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前线的党员身影

[昭通市] 时间:2025-04-05 20:25:13 来源:磨砻砥砺网 作者:景德镇市 点击: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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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丰富的新媒体渠道,如抖音、小红书、微博等,借力新媒体资源,不断寻找销售新模式,扩展从公域流量朝私域流量引流的能力,实现私域流量持续经营。在健康理念方面,宝健融合传统智慧与现代科技,演化形成一套独有的、生命科学相关的健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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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拥抱新时代的同时,宝健还将持续为广大营销人员开展产品及服务技能培训,鼓励营销人群搭建健康社群、开展健康活动,用陪伴式的方式,让他们共同学习、互相监督、彼此鼓励,为他们持续赋能,开辟事业新道路。配合完善的客户服务系统及退换货流程,辅以健全的制度、完善的配套设施、完备的工作支持,有效保障了消费者、客户退换货工作有序开展,满足消费者退换货服务需求。与此同时,宝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要务,设立更高标准的退换货制度:60日未开封产品无因退货满意保证,7日内已开封产品无因退货,直销员在30日内无因退换货,保质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无条件换货。经过27年的发展,宝健已拥有营养保健食品、美容护肤、日用护理、健康家居四大系列近百款产品,均衡覆盖人们各方面的健康需求。同年,宝健实验室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代表宝健实验室已具备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卷首语: 国家自2019年发布《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以来,一直勉力促进全民健康的发展和大众健康素养的提升,也让国民健康进程的推进显得更为迫切。为确保及时供货,宝健克服重重困难,实施闭环管理,加班加点生产市场所需的免疫产品。故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原商家张某、葛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认为,菜鸟公司为原告运输货物匹配了被告申通公司为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后经鉴定,该车左A柱B柱有明显的切割烧焊痕迹,属于事故车辆。案例九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简要案情】 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被告葛某实控的繁昌菲慕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随即注销店铺,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案例六梁某某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电信服务中欺诈的认定【简要案情】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向原告消费者梁某某发送短信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届满,设备即将淘汰升级,骗取原告续费,后被告停止提供网络服务。

因此,团购团长应审慎组织社区团购,其在选择帮卖时要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商品的真实来源,并准确向消费者披露商品和商家的具体信息,从而维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认为,涉案管辖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中国消费者在中国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故涉案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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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温某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不得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除理赔责任【简要案情】 原告温某购买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险服务,于罹患疾病进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原告丁某购买该课程,后因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从未上网学习,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格式条款约定的退款期限,且课程已过有效期,遂单方面告知原告课程到期、无法退费【维权指引】 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如背离了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过度限缩对疾病的理赔范围,应视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所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在销售时使用误导性话语,使消费者误认为能够以低价购得正版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507元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差评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被告删除差评并披露差评用户个人信息,被告以无权删除为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跨境消费维权的沟通协调义务,避免使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

案例三 索某诉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社区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简要案情】 原告索某参加了被告徐某组织的社区团购,所购商品到货后发现实物与承诺不符,协商无果后遂将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受伤时,系已安全入住被告旅行社选择的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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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定合同中退费时限条款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应归于无效。案例九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简要案情】 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被告葛某实控的繁昌菲慕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随即注销店铺,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大影响,不可能临时决定终止服务。在认定团购团长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时,要区分有偿帮卖型团长与好意施惠型团长,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能、目的、行为等因素,依法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案例一 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消费者网上差评商家一般不侵害其名誉权【简要案情】 原告踏步(北京)体育赛事有限公司经营一家室内体育运动馆,并在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点评平台上注册上线。【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是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好、营业时间长的经营主体。故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原商家张某、葛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三是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无处要回。

案例八张某某诉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手车交易存在风险人民法院释法调解【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约定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涉案美容店转让后,受让方张某某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梁某某损失6720元。中消协15日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七丁某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教育培训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认定【简要案情】 被告沪江网校推出课程,学员限时学习完成全部课时后可退还学费。法院判决认为,菜鸟公司为原告运输货物匹配了被告申通公司为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

案例四温某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不得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除理赔责任【简要案情】 原告温某购买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险服务,于罹患疾病进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高某某认为网站方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原告丁某购买该课程,后因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从未上网学习,提出解除合同。二是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要特别注意收款方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负责人姓名一致,不一致的应要求经营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营业主体公章。

四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保养维护费及赔偿款共计153000元,原告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案例六梁某某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电信服务中欺诈的认定【简要案情】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向原告消费者梁某某发送短信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届满,设备即将淘汰升级,骗取原告续费,后被告停止提供网络服务。

而被告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有关的疾病释义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十欧阳某某诉武汉华庭时代宾馆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七雄路店、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旅游经营者承接老年团时应予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简要案情】 原告参加了被告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老年旅游团,在另一被告华庭时代宾馆房间内滑倒受伤,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被告以亚马逊海外购使用条件中约定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时下消费热点、维权难点,如消费者客观差评商家不构成侵权、跨境电商域外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社区团购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责、平台派单模式中物流公司赔偿责任认定、电信服务欺诈、教培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条款效力认定、二手汽车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老年人旅游安全保障责任等,涉及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等。申通公司为原告寄送货物,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商与消费者所签服务协议所约定的赔付标准等内容,对物流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因货物运输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申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货物运输损失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消费者应当合理合法利用自己的消费监督权,倒逼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提升品质。案例五张某诉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平台派单模式中物流公司赔偿责任认定【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网购翡翠原石后退货,申通公司于运输时致使翡翠原石破损。

法院认为,本案为预付式消费充值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消费者的评价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其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二 高某某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B2C跨境电商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标准【简要案情】 原告高某某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购买进口商品,收货时发现该商品并非网站方预先承诺的境外发货。

(责任编辑:黄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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